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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政策性育肥猪养殖保险工作的问题与建议

发文单位:河北世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8-7-26 11:49:39     

关于开展政策性

育肥猪养殖保险工作的问题与建议

 

河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闫胜鸿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雷素霞

唐山市乐亭县畜牧兽医局 张迎志

 

当前随着畜牧养殖业快速发展,饲养方式从分散型到集约化、规模化的转变,呈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任务更加艰巨复杂。近年来,各级农牧部门正确把握科学发展和生态保护两条底线,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改善生态环境的重大民生工程,作为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任务摆在首位,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保险公司联动为保障,探索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初步建立了符合实际、生猪保险、金融撬动、保险联动机制,深入开展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和政策性养殖保险联动长效模式,为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安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一年多来成效显著。在此工作开展过程中针对各级政府、金融办、农牧、财政主管部门、各保险公司等部门容易出现的情况,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重视程度需要提高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保险联动工作,需要各级政府、金融办、农牧、财政主管部门、各保险公司都要从思想和行动上高度重视、加强联合、积极行动、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推进联动工作。更需要地方党委、政府提高认识和重视程度,建议把此项工作不仅作为一项强农惠农的保安工程来抓,同时将养殖业保险工作纳入各乡镇及相关主管部门目标考核的内容之一,层层签订责任书,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配备资金需要完善

现在部分市()因地域环境等诸多因素制约,保费财政补贴尚未列入财政预算,保险保费、集中无害化处理场建设资金补贴、无害化处理费用等财政资金补贴没有到位,有的存在县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偏高等现象,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保险联动工作提供不了资金保障。

三、联动机制需要加强

部分县没有组建联动服务队,更没有建立联动办公服务点。还有的是形式上组建了联动服务队,联动办公服务点只见挂牌不见人 并且育肥猪保险B条款实施以来,由于承保数量大幅增加,死亡理赔数量也相应增加,保险公司查验人员严重不足。出现了接到任务后不能按约定时间、地点到达现场进行联合查勘,养殖场户、动物防疫服务人员、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人员代替保险公司查验人员查勘、甚至代替签字确认和后补手续等现象;或者保险公司查验人员、动物防疫服务人员、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人员、养殖场户之间相互代替报案、查勘、测量病死猪的体长(体重)、注销专标、后补手续等不规范现象存在。

生猪死亡时,养殖场户应同时向保险公司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案,保险公司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共同核实信息无误后启动查勘工作。动物防疫人员、保险查勘人员接到任务后,双方约定时间、地点共同到达现场,对死亡生猪进行联合查勘。因此,加强联动机制是双方合作开展此项工作的前提保障。可创新管理方法,组建保险联动服务队伍,建立联动办公服务点,简化保险流程。也结合国家动物防疫支持政策调整,积极探索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动物防疫服务的方式,推动联动工作开展。通过各方联动、互惠共赢,保障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持续稳定运行,保障食品和生态环境安全。石家庄市井陉县结合国家动物防疫支持政策调整,积极探索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动物防疫服务的方式,在这方面探索出了一定的经验,较好地推动了联动工作开展。

三、投保主体需要规范

个别县养殖企业或养殖户可能存在少报承保数量,以少承保数来获得全部死亡理赔育肥猪数量的现象;或者可能存在养殖企业或养殖户不知道投保相关事宜,投保过程是保险员代替办理、甚至冒名办理,然后让动物防疫服务人员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人员签字确认。

这样的做法,显然与《河北省生猪无害化处理保险工作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河北省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机制指导意见》不一致。动物防疫分站负责督促辖区内规模养殖场建立和完善养殖档案。养殖档案的建立主体是规模养殖场,乡镇动物防疫分站的职能是负责督促规模养殖场建立和完善养殖档案,是监督执法。在承保环节,动物防疫部门可以协助保险经办机构与养殖场户签订保险合同。但是签订保险的主体是保险公司。这里的职责、责任一定要弄清楚了。

而且《河北省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机制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养殖保险应当由养殖企业或养殖户自行投保,也可以由投保组织者组织投保。投保组织者可以为村民委员会、养殖业生产经营组织或其他单位。动物防疫服务人员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坚决不能作为投保人,不能在保险单上签字。投保的双方是养殖场户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事情,属于商业行为。动物防疫部门作为政府部门,只是起到帮助、协助的作用。所以,请各保险公司及相关部门认真履清关系,把不合适的做法扭转过来,回归到保险政策真正的本意上来,调动保险当事人的积极性。

四、签字核实需要规范

按照《河北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办法(实行)的通知》(冀牧医防函〔20168号)的规定,保险公司有“两签字一核实”的工作任务。目前有些保险公司开展“闪赔”模式,虽然减少了后期理算工作量,但无形中增加了巨大风险,容易被“钻空子” 。

为保障联动工作的有序开展,杜绝行业风险发生。首先,要对两种情况进行签字确认一是对自行无害化处理的,养殖场(户)对病死猪拍照存档作为证据保存,核准数量填写《养殖场(户)病死畜禽自行处理登记单》,养殖场(户)负责人、防疫人员、保险查勘等相关人员进行要签字确认。二是对集中无害化处理的,经保险公司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确认,核对病死猪的种类、数量、大小或重量,对病死猪拍照存档、核准数量,养殖场(户)、保险公司人员、防疫人员填写《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移送单》,并签字确认。进入收集环节,病死猪运送到无害化处理场,由无害化处理场工作人员负责对病死畜禽的种类、数量、大小或重量进行核实,在《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移送单》上签字、确认,回收保险专标,对病死猪实施无害化处理(留存视频备查),并经官方兽医签字确认。其次,要对一种情况严格进行核实。保险公司根据保险理赔有关规定和病死生猪(保险标的物)的无害化处理情况,要严格核实《养殖场(户)病死畜禽自行处理登记单》、《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移送单》,进行理赔前置审核,完成养殖保险理赔工作,并将赔付情况通报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五、联动软件需要统一

目前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软件没有统一,全省各市县使用软件模块框架不一样,保险公司之间的软件也不一样,这样就形成投保、报案、查勘、赔付等环节标准不同,手续简繁不一。比如仔猪死胎的认定问题,各保险公司认定方法不同结果也不同。特别是推进生猪保险B条款后,全覆盖承保,专标发放和保险查勘等工作量大,更需要高效实用的科技手段支持,建议保险联动软件优中选优,统一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软件,实现在承保、申报、搜集、无害化处理、保险理赔等环节信息化、科技化、高效化管理。

六、条款使用需要结合

保险B条款适用于51个试点县。这一要求,限制了其他非试点县推行育肥猪养殖保险B条款,目前不能满足实际需求,我们已请示农业农村部将扩大育肥猪保险B条款的业务开展范围。目前我省育肥猪养殖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自繁自养,二是购买仔猪,进行育肥。自繁自养类型,因为刚出生的小猪,死亡率较高,养殖场户倾向于使用养殖保险B条款。纯育肥猪类型的,由于购进的仔猪,一般已经达到15公斤以上,自身具备了一定免疫力,死亡率较低,养殖场户更倾向于使用育肥猪养殖保险原条款。因此,由养殖户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保险条款,提高投保的积极性,保险公司不能因为追求经济利益而拒保。在结合执行育肥猪保险AB条款并行使用的同时,又要防止并杜绝弄虚作假,钻空骗保的现象发生。

七、数量结算需要探索

育肥猪保险B条款规定保险数量为:生猪养殖为自繁自育类型,则保险数量参照不低于当年能繁母猪养殖数量的20倍;生猪养殖为非自繁自育类型,则保险数量参照不低于投保时生猪存栏数量的2.2倍。对于大部分散户来说,育肥猪的饲养数量受猪肉价格波动影响非常大,这种计算方法与实际情况存在差距,不能确切统计育肥猪实际养殖数量。据实承保数量,准确结算保险保费是联动工作发展的要求,更是科学发展联动工作的方向,应积极探索年初预保,待年底以出栏育肥猪和病死猪数量之和,作为养殖场(户)的据实承保数量,科学、客观、准确结算保险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