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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单位:河北世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8-7-26 11:34:48     

 

河北省畜牧兽医局

关于印发河北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农牧(农业、畜牧水产)局,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畜禽定点管理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12号),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饲养、运输、收集、处理等环节的监管,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确认、汇总、上报等环节程序,明确各级监管责任,省局制定了《河北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各地认真抓好贯彻执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防疫监督处。

 

                                      2016年1月26                

                     河北省畜牧兽医局


 

河北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12号),进一步加强全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包括养殖、屠宰、收集和无害化处理等环节。

第三条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官方兽医负责监督相关单位和个人填写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登记单和移送单。

第四条  坚持全程监管与重点环节抽查相结合、官方兽医与保险人员联动相结合、无害化处理确认与保费赔付挂钩相结合、无害化处理数字核准与补助领取相结合,规范登记单流转方式,实现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有效监管。

    第五条  定点屠宰场产生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时,应当立即报告派驻官方兽医,并在官方兽医的监督下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拍照存档作为证据保存,填写《定点屠宰场病死畜禽自行无害化处理登记单》(样式见附件1),或移交无害化处理场处理。

    第六条  畜禽养殖场(户)产生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时,应当立即或分批次报告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参加畜禽保险的还应报当地保险机构,双方到场共同核查,签字确认,确定查找死因。

(一)自行处理。养殖场(户)应当对病死畜禽拍照存档作为证据保存,并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指派官方兽医监督下按照国家规定处理方式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核准处理数量并填写《养殖场(户)病死畜禽自行无害化处理登记单》(样式见附件2)。

(二)集中处理

1.收集管理人员在收集病死畜禽时,须拍照存档,认真核对病死畜禽的种类、数量、大小或重量,核对无误后,在《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移送单》(样式见附件3)上签字、确认。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收集点实施监管,每月不少于一次监督抽查。

2.病死畜禽运送到无害化处理场,由无害化处理场工作人员负责对病死畜禽的种类、数量、大小或重量进行核实,并在《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移送单》上签字、确认。

    3.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对移送和收缴的病死畜禽应当在官方兽医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填写《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移送单》,同时留存视频备查。

第七条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应具备《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条件,并取得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八条  定点屠宰场、自行处理的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场每月对病死畜禽收集、移交和无害化处理情况进行统计,报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并按要求逐级上报。

第九条 《定点屠宰场病死畜禽自行无害化处理登记单》、《养殖场(户)病死畜禽自行无害化处理登记单》、《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移送单》,作为定点屠宰场、养殖场(主)履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义务和获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贴、保险理赔的凭证,是集中无害化处理、收集体系与政府财政结算无害化处理费用的主要依据,应当及时登记、分类汇总,妥善保存。

第十条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监管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